海事劳动法
船东对船员未付薪酬的责任
货船船员的薪酬未获支付。作为雇主的船舶管理公司已陷入破产,而光船租赁与转租光船租赁形成的连环链条使每一家公司都可以把责任推给下一家公司,船员的债权因此无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依据《商船航运法典》,将索赔请求同时指向船东,根据该法典规定,船员薪酬属于船舶营运费用,应由船东承担。
案件由该国海事中心城市的法院审理,当地法院就此问题已形成稳定的裁判实践,即船东对船员薪酬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每一起案件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驳回裁定,所有审理过该案件的合议庭共作出四十六份裁判文书。
律师事务所没有放弃任何一起案件,并将全部案件上诉至最高上诉法院。
结果: 共二十三起上诉案件,全部以有利于船员的结果告终。最高上诉法院的两个民事审判庭在不同的合议庭组成下,均撤销了二审判决,支持了对船东提出的索赔请求。此前法院在该问题上形成的裁判实践因此被推翻。
商法与公司法
增资后被质疑的股东权利
一家保加利亚股份公司的两名股东未能取得能够证明其权利的文件:公司在增资后拒绝向他们签发新取得股份的临时凭证,也拒绝将其登记入股东名册。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以下列理由进行抗辩:多年未见踪影、直至案件后期才提交的股东名册;声称其全部股份已转让给第三人的说辞;以及一份证明其凭证原件已被销毁的公证记录。这些抗辩理由均被逐一驳倒。
结果: 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最高上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进一步上诉。此案所维护的股东权益价值超过2000万欧元。
物权与继承法
通过名义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确认
2010年,委托人在一个工业园区购置了一处生产基地,包括厂房和仓库的地块。他亲自与卖方洽谈交易并支付了价款,但由于当时其财产被采取了查封措施,公证契据中登记的买方是他的一名近亲属。双方之间未订立任何反证书。
八年后,登记为买方的该亲属去世,其余继承人主张涉案不动产属于遗产。委托人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所有权,主张相关合同就买方身份存在人身性通谋虚伪表示,登记的买方仅为名义人。
唯一的书面证据是交易当日出具的收据,其中部分卖方证明其收到的价款确实来自委托人本人。这些收据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通过司法笔迹鉴定得以确认。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同一理由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若要允许以证人证言揭示涉及买方身份的人身性通谋虚伪表示,须具备两项初步书面证据,一项涉及与卖方之间的关系,另一项涉及与名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第二类文件就其性质而言极少存在。因此,已受讯卖方的证言被认定为不可采纳,诉讼请求也因证据不足而未获支持。
律师事务所将案件上诉至最高上诉法院,后者就该问题准予受理上诉,认定其属于对法律发展具有意义的问题。最高上诉法院认为,只需一份能够使通谋虚伪表示具有可能性的文件即可满足要求,该要求仅关系到证人证言的可采性,而不涉及通谋虚伪表示是否已获证明的最终结论。
最高上诉法院没有将案件发回重审,而是就争议实体作出裁判:审查了卖方的证言,将其与鉴定结论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认定通谋虚伪表示已获证明。
结果: 此前两级法院的判决均被撤销,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三级法院的诉讼费用均判由对方承担。该判决为终局判决,对所提出问题的裁判意见已成为最高上诉法院裁判实践的一部分。